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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8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中午12时42分许,被告人薛某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经104国道1958km+400m即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以致车辆碰撞张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张某乙因遭受交通事故损伤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顶),右额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右侧额叶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开颅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薛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于2015年6月18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8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胡某、张某甲、周某、陈某的证言,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说明书,盗抢记录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接警单,车辆票据,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薛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已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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