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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95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务工。因本案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期间,朱海浪、朱立四、王功平(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先后多次组织江西老乡在平阳县鳌江镇曾宅种玉村余育平(已判刑)的承租房、“君悦”宾馆、“维多利亚”宾馆房间等处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安排余兵(已判刑)、余育平在此为赌客购买香烟、提供饭菜及望风,安排被告人朱某抽取头薪。其中,被告人朱某在“君悦”宾馆内为该赌博团伙抽取头薪3天,在“维多利亚”宾馆内抽取头薪3天,期间该赌博团伙总计抽取头薪人民币9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朱海浪、朱立四、王功平、余育平的供述和辩解,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朝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温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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