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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10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无业。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押回重新侦查,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孟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辩护人陈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盛宝满”、“品尚欣安”淘宝网店贩卖“中华”牌、“九五至尊”牌等卷烟,并通过“胡嘉望”、“王蓬辉”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后提现至其所持有的户名为方君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销售卷烟经营额为人民币197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徐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远程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数据光盘,扣押清单,支付宝截图,淘宝交易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亮君
人民陪审员 林宣钱
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胡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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