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平刑初字第83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务工。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10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7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吸毒于2015年4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细石”),务工。曾因吸毒于2011年5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5年4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夏某、王某甲、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夏某、王某甲、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至4月9日期间,黄凯、徐石江、张波(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IA21-C0086号对面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付某负责望风,雇佣被告人夏某负责管理头薪,以“牌九”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16200余元。2015年4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赌客21人、赌资人民币2933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23900元。其中,被告人夏某、王某甲、付某分别参与开设赌场7天(抽取头薪人民币12200元)、6天(抽取头薪人民币11200元)、3天(抽取头薪人民币51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