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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9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倪某租赁平阳县万全镇宋埠社区陡北村张宅路某二层民宅,以骨牌九“三十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月15日19时4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鲍某等赌客31人和赌资人民币108863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于2015年6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鲍某、庄某甲、庄某乙、钟某、付某、陈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曾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能自首,并有悔罪表现,本院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亮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显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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