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嘉桐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无业。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春旭,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7月2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勇良,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锦洪,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杨某、陈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璟璟、代理检察员肖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朱春旭、被告人杨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石勇良、戴锦洪出庭分别担任被告人杨某、陈某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起,价值5175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补充提出被告人韩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估价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作了供述,辩称抢手机是三个人一起商量出来的,作案前三个人并未商量怎么抢,其未指挥过其余二被告人,其只负责开车。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抢夺罪;2、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韩某未起到主导作用,也未对其余二被告人进行指挥,其仅是开车接应;3、被告人韩某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韩某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6、被告人韩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2、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杨某仅为了朋友帮忙参与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在朋友唆使下犯罪,主观恶性较轻;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3、涉案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7日晚,被告人韩某、杨某、陈某经事先预谋,通过QQ联系,谎称购买手机将被害人吴某约至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与体育路交叉口北面公交车站台西侧弄堂。在被告人韩某的指挥下,被告人杨某、陈某分别采用脚踹、拖拽等手段抢得被害人吴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175元。
另查明,2015年3月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韩某住处搜查到涉案手机并依法予以扣押,次日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吴某。事发后被害人吴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韩某、陈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陈述、伤势照片、涉案手机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被抢劫的经过、受伤情况及被抢财物的情况;2、QQ聊天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韩某以购买手机为幌子,通过QQ与被害人联系的过程;3、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韩某通过手机短信遥控指挥被告人杨某作案的情况;4、估价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苹果手机的价值;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辨认到被告人杨某、陈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二名男子;被告人杨某辨认到被告人陈某就是与其一起抢劫的同伙;被告人韩某、杨某、陈某分别对抢劫手机地点、藏匿手机地点进行了辨认;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在现场提取到银白色金属项链一截等情况;7、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韩某租房客厅沙发下找到涉案苹果手机并予以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8、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韩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000元及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韩某、陈某表示谅解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均系被动到案;1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韩某归案后的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2、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