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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初字第579号(2)
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台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875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桐乡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立伟
人民 陪 审员 莫丽芬
人民 陪 审员 姚志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褚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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