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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因吸毒,于2013年2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2010年12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3年3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于2013年7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2014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5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于2014年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荣发,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某甲申请法律援助,本院依法通知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荣发为其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陈某甲、金某及辩护人张荣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俞某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益友路108楼14幢1单元502室租房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沈某乙、陈伟光、沈某甲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嘉兴市秀洲区立达汇园单身公寓1123号租房二次容留陈某甲、沈某丁等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沈红某、任建某。
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金某、陈某甲等人为索债强行将被害人沈某戊带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天虹宾馆402房间看管并对其进行暴力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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