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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刑初字第49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因赌博,于2008年6月28日被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8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童某、黄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童某、黄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3日期间,被告人丁某、童某、黄某伙同他人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泾桥村、建北村及王店镇花鸟港村等地多次组织多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按3%左右比例抽取庄风款。其中被告人丁某负责收取庄风,被告人童某负责联系场地、驾驶员及支付费用等,被告人黄某负责驾驶台板车,被告人陈某明知丁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先后四次将其租住的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泾桥村周东村57号房屋提供给丁某等人使用。
2015年2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若干、赌资213000元、庄风款14800元及赌具等,其中赌资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童某、黄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肖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段某、朱某、王某丙、王某丁、冯某、杜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童某、黄某、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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