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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秀刑初字第620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菲,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4)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代理检察员魏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郑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嘉兴市秀洲区新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高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合计63000余元,其中于2004年至2010年间侵吞房租42000元、于2007年至2011年8月间侵吞电费21000余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就事实辩称:除2005年收取过房租并上交,后未收取过房租;电费收取金额低于指控金额。
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就事实提出:(1)被告人张某仅收取过一次房租并已上交;(2)被告人张某向沈某、陆某收取电费金额仅为估算,没有书证予以印证,且可能存在承租户不交电费的现象;(3)张某系初犯,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在一年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4年,嘉兴市秀洲区新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007年6月更名为嘉兴市秀洲区高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成校)搬入原高照乡交管站大楼,并负责交管站大楼的管理、使用,被告人张某时任成校校长,负责该校全面工作。2005年,就交管站大楼底楼三间店面及仓库,被告人张某代表成校与原承租户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租金10800元/年;同年9月12日,沈某向成校交纳租金10800元(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4年始,被告人张某代表成校向承租户沈某、陆某(2007年始收)等陆续收取电费;其中:2004年6月30日,张某向沈某收取电费2035.5元、2006年12月27日,张某向沈某收取电费4567.50元,共计6603元,均开具收据。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向承租户沈某、陆某收取电费、报销发票等方式,骗取并侵吞公款共计2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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