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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刑初字第474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因诈骗,于2007年7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08年12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罚款100元;因诈骗,于2009年2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诈骗,于2014年9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悦、代理检察员周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3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出站口,采用低价兜售苹果5S土豪金手机、以假充真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倪某180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倪某2300元。
2、2014年5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出站口,采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80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1800元。
3、2014年8月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售票处,采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喻某100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喻某1000元。
4、2014年8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广场,采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500元。
5、2014年8月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公交车站,采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8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1100元。
6、2014年9月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候车室,采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叶从某150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叶从某1500元。
7、2014年10月1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汽车北站公交车站,采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闵某45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闵某500元。
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嘉兴市汽车北站广场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当场扣押作案工具苹果5s模型手机1部(金色外壳)及苹果5s手机1部;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住处扣押苹果5s模型手机19部(金色外壳)。归案后,被告人胡某还退出600元,现暂存于嘉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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