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嘉秀刑初字第424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申东晓,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高某提出申请,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东晓为其辩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芳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申东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初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在明知“三步倒”(毒鼠强的俗称)鼠药系剧毒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仍非法大量储存,并在嘉兴市城南街道综合物流园市场周边非法销售。2014年9月底10月初一天,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将2包“三步倒”鼠药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张某将该“三步倒”鼠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被害人童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5年3月13日,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嘉兴市城南街道综合物流园市场附近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随身物品中扣押“三步倒”鼠药81包。经鉴定,上述“三步倒”鼠药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另查明,被害人童某系因毒鼠强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处扣押的“三步倒”鼠药81包共计净重约8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起诉意见书,称重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孟某、周某、沈某、孙某证言,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清点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毒鼠强是危险物质,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并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照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三步倒”鼠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琦
人民陪审员  黄志荣
人民陪审员  蒋汉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 晶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