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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791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方某在平湖市当湖街道滨水广场隐龙阁118号包厢内,纠集褚国平、沈建中等人采用“牛牛”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2800余元。
同月19日晚,被告人方某在平湖市当湖街道随缘茶楼27号包厢内,纠集李锋金、徐妹金等人采用“筒子功”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2200余元。
同月20日晚,被告人方某在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东路嘉叶茶楼37号包厢内,纠集金忠根、徐妹金等人采用“筒子功”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2000余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方某处扣押违法所得共计7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已经退缴了违法所得7000元,同时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7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方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利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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