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575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个体经营棋牌室。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金忠,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个体经营棋牌室。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飞雄,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个体经营棋牌室。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福观,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金连,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萍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潘金忠、徐飞雄、张金连、张宠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月28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冯美金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3000余元。
2、同月3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冯美金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2500余元。
3、同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任中良、冯美金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3000余元。
4、同月2日,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刘桂华、王莉、李小华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3000余元。
5、同月3日,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王强、谢选爱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3000余元。
6、同月4日,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刘桂华、李小华、王莉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4000余元。
7、同月5日,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刘桂华、李亭、徐枝国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4000余元。
8、同月6日,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庆元路3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纠集刘桂华、冯美金、王强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1500余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违法所得9480元、从被告人马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租房协议、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24000余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虽是棋牌室老板但对棋牌室内黄某等人开赌场的行为不明知,且其也没有参与,故不构成犯罪,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黄某、马某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开设赌场和被告人赵某乙商议过,参赌人员任中良、王强等人均讲到被告人赵某乙曾在赌场内开门、望风,故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乙、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赵某甲、马某、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赵某甲、张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赵某甲、马某、赵某乙、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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