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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个体经营淘宝网店。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汪某在未经上海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相同款式的衣服并缝上地素(DAZZLE、D’zzit)商标和“Ochirly”、“FivePlus”商标,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Misswang专业代购店”予以销售。其中假冒地素“DAZZLE”商标的羊毛呢连衣裙100件,以每件26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地素“D’zzit”商标的天鹅印花外套100件,以每件26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地素“DAZZLE”商标的一字领腰带连衣裙90件,其中80件以每件228元的价格销售,10件以每件15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欧时力“FivePlus”商标的红色卡通图案连衣裙6件,以每件21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欧时力“Ochirly”商标的米奇牛仔连衣裙2件,以每件16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欧时力“FivePlus”商标的黑色网格连衣裙3件,以每件19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欧时力“FivePlus”商标的黑色卡通图案两件套连衣裙4件,以每件218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计74000余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彭某处扣押假冒地素“DAZZLE”商标的一字领腰带连衣裙284件、假冒地素“DAZZLE”商标的羊毛呢连衣裙2件、假冒地素“D’zzit”商标的天鹅印花外套3件、假冒欧时力“FivePlus”商标的红色卡通图案连衣裙2件、假冒欧时力“Ochirly”商标的米奇牛仔连衣裙1件、假冒欧时力“FivePlus”商标的黑色网格连衣裙1件、假冒欧时力“FivePlus”商标的黑色卡通图案两件套连衣裙1件。上述被扣押的假冒地素、欧时力服装共计440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鉴定报告、证人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汪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1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汪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9000元;
二、被告人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地素、欧时力服装共计294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彭某、汪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跃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吕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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