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623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淘宝店业主。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忠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个体服装作坊主。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私营企业主。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戈某,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沈某、赵某、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沈忠明、曹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胡某在未经“VEROMODA”品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服装面辅料,委托沈高峰(已行政处罚)经营的咪咪服装厂擅自生产“VEROMODA”同款女式短款仿皮草羽绒服539件,并自己雇人在服装上装订假冒的“VEROMODA”注册商标,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5件外,其余均以每件平均100元的价格销售(其中200件剪标后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3900元。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胡某在未经“LaChapelle”品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服装面辅料,委托他人擅自生产假冒“LaChapelle”注册商标的女式短款仿皮草羽绒服(款号10004965)共40件,后以每件平均110元的价格销售了20件,剩余20件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400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胡某、沈某在未经“UNIQLO”品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分工合作,购买面辅料,在被告人沈某经营的服装作坊生产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毛条背心共1562件。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810件外,其余均以每件平均100元的价格由被告人王某、胡某销售完毕,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6200元。
4、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在未经“7.MODIFIER”品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服装面辅料,擅自在其经营的服装作坊内生产假冒“7.MODIFIER”注册商标的女式羽绒服(款号70003068)470件,其中150件由被告人王某、胡某以每件平均15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剩余320件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被告人沈某非法经营数额70500元,被告人王某、胡某销售金额22500元。
5、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在未经“LaChapelleSPORT”品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服装面辅料,擅自在其经营的服装作坊内生产假冒“LaChapelleSPORT”注册商标的女式羽绒服(款号20005097)500件,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45件外,其余以每件平均14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0000元。
6、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在未经“LaBabite”品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服装面辅料,擅自在其经营的服装作坊内生产假冒“LaBabite”注册商标的女式短款羽绒服(款号60002115)1200件,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080件外,其余均以每件平均11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32000元。
7、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戈某超越“LaChapelleSPORT”品牌所有人许可的生产数额,购买假冒“LaChapelleSPORT”注册商标标识,在其经营的服饰厂擅自生产假冒“LaChapelleSPORT”女式中长款羽绒服(款号20005300)共700件,并以每件平均12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胡某。后被告人王某、胡某以每件平均130元的价格共销售595件(其中200件剪标后销售),另被公安机关扣押105件。被告人赵某、戈某非法经营数额84000元,被告人王某、胡某销售金额65000元(其中未遂13650元)。
8、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戈某超越“LaChapelleSPORT”品牌所有人许可的生产数额,在其经营的服饰厂擅自生产假冒“LaChapelleSPORT”女式短装打洞款羽绒服(款号20005303)310件,将其中300件以每件平均1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胡某。后被告人王某、胡某以每件平均110元价格共销售280件,另被公安机关扣押20件。被告人赵某、戈某非法经营数额31000元,被告人王某、胡某销售金额33000元(其中未遂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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