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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刑初字第384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热血江湖网络游戏账号的情况下,在该款网络游戏中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等信息,骗取被害人任某购买游戏账号,后以购买游戏币提升业绩、购买订单无效等借口,骗得被害人任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2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扣押的银行卡,协助查询财产清单及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诈骗作案,骗得他人现金人民币2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玲英
人民陪审员  韩达明
人民陪审员  金勤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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