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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个体经营服装加工业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天晓,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佳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杨天晓、宋佳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262800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提供了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许某当庭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的数额有误。辩护人除与被告人许某持同一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经与上家“黑八”商议,由“黑八”提供指定款式、数量,并指定面料,被告人许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印制商标并生产由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属的“三叶草”品牌运动服共计38705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118275余元。经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认定,被告人许某生产的印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图案的运动服系假冒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马某甲、朱某、马某乙、沈某、陈某丙、夏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注册商标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记账本复印件,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adidas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118275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许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所涉非法经营的数额,本院已根据相关证据作了客观认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许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其不应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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