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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狼狗”),农民。曾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8月8日、2007年8月29日、2008年5月12日、同年8月11日、2010年5月14日、2012年2月4日、同年9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分别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甲,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别名:“罗礼”),农民。曾因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于2013年5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同年10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浩丰,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曾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06年11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超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明、何小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钱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罗某、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海华和钱冰青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沈浩丰、李超超、李海明、何小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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