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狼狗”),农民。曾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8月8日、2007年8月29日、2008年5月12日、同年8月11日、2010年5月14日、2012年2月4日、同年9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分别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甲,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别名:“罗礼”),农民。曾因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于2013年5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同年10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浩丰,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曾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06年11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超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明、何小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钱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罗某、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海华和钱冰青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沈浩丰、李超超、李海明、何小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作弊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另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毒4人次,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索他人现金人民币55000元,数额较大,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被告人陈某结伙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罗某、王某乙、陈某无视社会法纪,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王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钱某甲对于诈骗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甲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某对于寻衅滋事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某乙对于敲诈勒索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甲、罗某、王某乙、陈某均一人犯二罪。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贾某、沈某、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钱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罗某、王某乙辩解其本人均未有实施斗殴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陈某辩解其本人未有非法拘禁他人及实施斗殴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敲诈勒索犯罪系自首,且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寻衅滋事行为亦系与敲诈勒索犯罪所牵连,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某以敲诈勒索罪一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且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尚不充分。
经审理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开设的海盐县武原街道景苑宾馆21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翁培军、贾某、许峰、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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