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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6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庆刚。因犯抢夺罪,2004年8月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毒,2014年11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溢翊,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因吸毒,2015年1月2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雪庆、赵宇东,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庆刚、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志丰及许玲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庆刚、张某及辩护人孙溢翊、赵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庆刚、张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毛庆刚贩卖4次,计1.06克,被告人张某贩卖3次,计0.81克,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庆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毛庆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因贩卖前吸食掉部分毒品,贩卖的数量没这么多的意见。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2014年11月10日、11日的贩卖毒品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2014年10月19日没有贩卖毒品给吴某。
被告人毛庆刚的辩护人提出2014年10月18日、19日及11月10日贩卖数量应扣除吸食掉的部分,被告人毛庆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意见。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014年10月19日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被告人张某应认定为从犯,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是初犯。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毛庆刚经电话联系,在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海公路海宁皮革城东侧公交车站台处,将0.15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毛庆刚经电话联系,在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海公路海宁皮革城东侧公交车站台处,将0.125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毛庆刚、张某经电话联系,在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海公路海宁皮革城东侧公交车站台处,将0.33克海洛因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毛庆刚、张某经电话联系,在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海公路海宁皮革城东侧公交车站台处,将0.03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后被告人毛庆刚当场被抓获。交易的海洛因0.03克及毒资200元亦被查获。另,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毛庆刚处查获海洛因0.03克。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吴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中旬一天左右,其电话联系被告人毛庆刚买海洛因,在皮革城公交车站台先给了被告人毛庆刚200元钱,被告人毛庆刚拿走后过了二十分钟还是在公交车站台给其1包海洛因,大概0.2克左右;第二天下午,其电话联系被告人毛庆刚购买2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张某开车带被告人毛庆刚到了皮革城公交车站台,其付给被告人毛庆刚200元钱,被告人毛庆刚给其1小包海洛因,当时看了下发现量特别少,还问他怎么这么少,他也没说清楚,其想肯定被吸掉过了;后来,被告人毛庆刚告诉其可以向被告人张某购买海洛因,并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的电话号码,其就向被告人张某购买了海洛因,2014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打电话问其要不要纯度高的海洛因,其表示要0.5克并在皮革城公交车站台那里给了被告人张某450元钱,被告人毛庆刚也一起来的,他们拿了钱去买海洛因,后来仍在公交车站台给其1包海洛因,0.5克左右;2014年11月11日下午,其打被告人毛庆刚电话约好买200元海洛因,在海宁皮革城那边,被告人毛庆刚、张某一起来的,其给了被告人毛庆刚200元钱,拿到1小包毒品,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毛庆刚抓获,被告人张某逃跑了。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11月11日对被告人毛庆刚进行人身搜查,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1包、人民币200元等物,予以扣押;从吴某处接受白色粉末状物品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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