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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104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因本案,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因赌博,2013年5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一百元;2015年3月1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三百元、收缴赌资七百元。因本案,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因本案,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因本案,2015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王某甲、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艳艳及吴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王某甲、余某及辩护人郑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一天,被告人宋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在海宁市长安镇大学城一凉亭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100元。
2015年1月一天,被告人宋某、樊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在海宁市长安镇大学城校门外一电瓶车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6200元。
2015年1月一天,被告人宋某、万某经预谋,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郭家漾一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600元。
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经预谋,先后4次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被告人樊某经营的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2000元、被害人王某丙1900元、被害人曹某500元、被害人迟某8000元。
2015年2月间,被告人宋某、樊某经预谋,先后2次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被告人樊某经营的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曹某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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