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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104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因本案,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因赌博,2013年5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一百元;2015年3月1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三百元、收缴赌资七百元。因本案,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因本案,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因本案,2015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王某甲、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艳艳及吴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王某甲、余某及辩护人郑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一天,被告人宋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在海宁市长安镇大学城一凉亭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100元。
2015年1月一天,被告人宋某、樊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在海宁市长安镇大学城校门外一电瓶车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6200元。
2015年1月一天,被告人宋某、万某经预谋,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郭家漾一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600元。
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经预谋,先后4次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被告人樊某经营的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2000元、被害人王某丙1900元、被害人曹某500元、被害人迟某8000元。
2015年2月间,被告人宋某、樊某经预谋,先后2次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被告人樊某经营的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曹某1400元。
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余某、王某甲经预谋,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小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手机、扫描仪、耳机、扫描扑克牌等工具互相配合赌博,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000元、被害人付某5100元。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樊某向海宁市公安局周王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参与的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樊某向公安机关检举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某退赃3000元,被告人樊某退赃17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赃3050元,被告人余某退赃3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王某甲、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收款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万某、樊某、王某甲、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宋某参与10起,共计29800元,被告人万某参与5起,共计13000元,被告人樊某参与7起,共计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1起,计6100元,被告人余某参与1起,计61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缺一不可,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其犯罪情节上的差异量刑时酌情体现。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樊某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赃,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万某、王某甲、余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万某、王某甲、余某有退赃情节,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万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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