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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5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2013年11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金龙、吴鋆,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本案,2013年11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农民。因本案,2013年11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浩峰,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本案,2013年11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高某、郝某、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嘉刑他字第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5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及张斯亮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吴金龙、吴鋆、王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经营保健品店。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6次以共计198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刑)处购进VIGOUR800(包括金色片剂、又称黄金伟哥,及白色片剂、又称白金伟哥)等“性保健品”,并在该店内予以销售。经鉴定,上述VIGOUR800(金色片剂、白色片剂)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按假药论。
被告人高某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经营保健店。201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某从王某某、贾某某等人处购进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艾力达、特制五夜神生精片、一粒回春、金枪1号等“性保健品”,并在该店内予以销售,其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艾力达、特制五夜神生精片的进价共计2050元。201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处扣押特制五夜神生精片15粒、一粒回春20粒、金枪1号20粒。经鉴定,上述物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按假药论。
被告人郝某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城北路经营保健用品商店。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郝某先后3次以共计84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贾某某处购进VIGOUR800(金色片剂、白色片剂)等“性保健品”,并在该店内予以销售。经鉴定,上述VIGOUR800(金色片剂、白色片剂)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按假药论。
被告人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河东路经营性保健品店。201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3次从王某某、贾某某处以共计1334元的价格购进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特制五夜神生精片等“性保健品”,并在该店内予以销售。经鉴定,上述物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按假药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高某、郝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罪犯王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假药认定书、检测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郝某、徐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郝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禁止被告人李某、高某、郝某、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六、从被告人高某处扣押的特制五夜神生精片15粒、一粒回春20粒、金枪1号20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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