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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9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海宁市长安镇其经营的个体棋牌室,先后二十余次组织张某、马某、顾某、李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0000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马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十余次,抽头渔利3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乐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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