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农民。2009年7月9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0月9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3月1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佳俊,浙江凯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私营企业主。2014年4月2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农民。2013年12月2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0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瞿章发,农民。1998年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8日因殴打他人与故意损毁财物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0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2012年4月1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2013年4月16日因吸毒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吸毒于2015年3月21日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本院决定,2015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廖某、李某、王某甲、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辩护人李佳俊,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胡峰,被告人廖某、李某、王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起诉书指控的赌博罪部分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秦某、袁某伙同廖某、李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织里镇阿祥路1777号袁某的印花厂三楼宿舍、铂丽宾馆502房间、海浪淘沙宾馆605房间先后10次组织赌客以“三宫”的形式聚众赌博,并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望风,从中抽头获利七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秦某、袁某、廖某参与聚众赌博10次,从中抽头获利七十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聚众赌博7次,从中抽头获利五十二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参与聚众赌博5次,从中抽头获利三十六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20日左右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某、袁某、廖某、李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姜某、姚某、白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本市织里镇阿祥路1777号袁某的印花厂三楼宿舍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五万余元。
2、2014年6月23日左右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某、袁某、廖某、李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姜某、姚某、白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本市织里镇阿祥路1777号袁某的印花厂三楼宿舍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八万余元。
3、2014年6月25日左右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某、袁某、廖某、李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姜某、姚某、白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本市织里镇阿祥路1777号袁某的印花厂三楼宿舍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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