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508号(3)
一、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8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8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三万一千八百元、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由各扣押机关处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进炎
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
人民陪审员 姚心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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