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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无业。2005年5月30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一百三十八元;2005年8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9月6日,因殴打他人和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倞、董纯瑕,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许倞、董纯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江某伙同何xx(已判决)在安吉县xx镇xx村xx山上毛竹林、xx镇xx村xx自然村砖瓦厂附近树林里,多次召集赌客采用“摇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2014年8月份,被告人江某伙同戴xx(已判刑)、阮x(另案处理)在安吉县xx镇xx村山上树林里、xx镇xx村老庄树林里、xx一拆迁房内、xx一拆迁房内,多次召集赌客采用“摇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0余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何xx、戴xx、阮x等人的供述,证人叶某、王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相关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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