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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安吉县孝丰镇xx大厦附近的陈某家,多次召集赌客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人民币4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解鸣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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