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刑初字第740号(2)
一、被告人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口罩1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车佳妮
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
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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