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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109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严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徐某,高职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徐金,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许新华、孟淑馨,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严某、徐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云飞、上列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徐金、孟淑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严某、陈某经事先商量,多次在绍兴市越城区路桥公司办公室、清河宾馆内,对坐长庄的被害人王某甲进行“二八杠”戳赌。一般开始时正常赌博,中途即开始使用诈赌工具进行戳赌,具体由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诈赌工具的主机以及耳机,被告人徐某、严某放置特制的三星手机、充电宝状的扫描仪以及赌博时使用特质的扑克牌。戳赌期间,按照扫描仪扫描后通过主机传达给耳机的点数进行切牌而后发牌,保证被害人王某甲发到的牌的点数最小,导致被害人王某甲输钱。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严某、徐某、陈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路桥公司办公室内,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人民币18000余元。
2、2014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严某、徐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人民币3300余元。
3、2014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严某、徐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人民币7900余元。
4、2014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严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人民币13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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