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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1090号(2)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五、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人民币70000元,其中人民币44600元系赃款,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25400元,分别折抵各被告人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赛群
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
人民陪审员  李敏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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