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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顺成、邵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颖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夏家品,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伟国,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慕,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校、钟惠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麻策,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阚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刘胤,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周某甲、杨某、马某甲、黄某甲、张某丙、阚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峰、上列十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审限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登记设立上海风林火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风林火山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2013年4月1日,由被告人金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张某乙在浙江省宁波市登记设立上海风林火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上海风林火山公司一致。
2012年11月21日,绍兴云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云冠公司”)的股东刘昌峰、孙颂歌决定将绍兴云冠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被告人杜某甲以及任某。2013年1月11日,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其中被告人杜某甲占公司90%股份、任某占公司10%股份。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2013年5月许,被告人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得名为英国高灵资本PGFX股票T+0交易平台(以下简称“T+0股票交易平台”)。后被告人金某某为使T+0股票交易平台顺利运行,聘请被告人阚某作为技术人员,负责上述平台的网站建立、服务器维护等工作,并将上述平台交由宁波分公司运营。被告人金某某招募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上海风林火山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基本运营管理以及宁波分公司的平台运营管理;被告人金某某又招募被告人黄某甲,负责上述平台的后台管理。被告人黄某甲后被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到宁波分公司工作;被告人金某某还招募被告人周某甲到宁波分公司作为业务经理,负责上述平台的宣传、吸引客户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乙招募被告人杨某作为宁波分公司的后勤行政经理,上述平台客户入金的资金部分亦打入被告人杨某个人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张某乙还招募被告人张某丙负责上述平台的出入金统计工作;被告人马某甲系宁波分公司的业务员团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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