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越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顺成、邵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颖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夏家品,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伟国,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慕,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