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刑初字第362号(5)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相关书证及电子证据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实:(1)绍兴云冠公司的基本情况。2012年11月21日,孙颂歌、刘昌峰将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任某、杜某甲;(2)宁波分公司的基本情况;(3)上海风林火山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为金某某。
2、复函,证实: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复函称,绍兴云冠公司、上海风林火山公司均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杜某甲、张某甲、钟擎、孙伟强、金某某、张某乙、杨某、张某丙、周某甲、黄某甲、刘某某、阚某、倪文群、马某甲均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
3、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搜查绍兴云冠公司,扣押相关物品;同年6月25日搜查宁波分公司,并扣押相关物品。2014年7月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对从宁波分公司扣押的灰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使用软件进行数据恢复,从电脑中发现该公司经营高灵T+0股票交易平台时的电子记账表等证据,并随即将上述证据表格恢复至电脑E盘保存。
4、关于高灵资本的介绍材料,证实:高灵资本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高灵资本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是一家专业从事股票T+0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服务机构。
5、高灵资本通知,证实:高灵T+0股票交易平台的系统升级维护和防火墙更新工作已于2014年1月11日23时结束,高灵T+0股票交易平台于2014年1月12日8时正式恢复运营。
6、T+0系统升级项目表,证实:在其中后台设置一栏中注明,升级版的可以手动控制客户交易单,可以滑价,掩饰交易,拒绝成交;升级前不可以手动控制交易单。
7、代理协议,证实:2013年10月13日,杜某甲签订代理协议,代理高灵资本。返佣比例是当周交易额千分之六的35%。
8、平台转让协议,证实:2014年1月11日,宁波分公司(甲方)与绍兴云冠公司(乙方)就高灵T+0平台转让签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署经过双方核对后的交接客户名单、盈亏情况和客户剩余资金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双方签字确认。如果高灵T+0交易软件平台后台管理的数据与交接表的数据有出入的,以交接表数据为准;甲方按照交接表中客户剩余资金统一转账给杜某甲;甲方派出技术人员辅导乙方技术人员一周时间等。
9、平台转让时的交接清单,证实:截至2014年1月11日,高灵T+0平台上的剩余资金共计人民币793920.22元。杜某甲注明:从总金额中扣除35万T+0转让款,另外5万元豪客来加盟费,合计40万元整,即最终转帐金额为393920元。
10、宁波分公司出入金明细表,证实: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1月11日,高灵T+0平台入金总额计人民币2287736元,出金总额计人民币1149537.25元,其中(1)被告人杜某甲代理的客户入金总额计人民币1697610元,出金总额计人民币523473.61元;(2)被告人马某甲经手的客户的入金总额计人民币1858401元,出金总额计人民币617061.49元;(3)被告人杜某甲自己入金总额计人民币291000元,出金总额计人民币50000元;(4)被告人张某甲自己入金总额计人民币20400元,未出金;(5)被告人马某甲自己入金总额计人民币1600元,未出金。上述出入金明细经被告人张某丙确认无误。
11、被告人杜某甲的账本明细,证实:2014年1月13日至同年3月31日,高灵T+0平台入金总额计人民币143000元。
1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杜某甲、金某某、杨某及证人杜某乙等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部分客户的部分入金、出金情况。
13、客户协议、绍兴云冠公司在职员工开户名单、宁波分公司出入金明细,证实:宁波分公司出入金明细中计入被告人杜某甲代理的客户均属于被告人杜某甲或绍兴云冠公司员工的客户。
14、风控后台情况截图,证实:T+0股票交易平台后台风控情况。
(二)部分客户的证人证言
15、证人姚某的证言、资金担保函、客户协议、开某、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11月,经朋友介绍,其在绍兴云冠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代理英国高灵资本,且该公司的炒股平台是T+0模式(即可当日买进当日卖出),可买涨买跌,资金可以10倍至100倍放大。同月12日,其和绍兴云冠公司的员工尉春海谈好投资事宜后就签订了资金担保函、客户协议等手续。后其将人民币4.9万元直接打到杜某甲的账户,剩下的5.1万元先打入尉春海的账户,再转到杜某甲账户,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炒股平台上的数据,跟A股是实时的,但有一些异常现象,如多次无法登录,最多只能持仓7个交易日,否则系统强行平仓,部分股票会提示满仓无法买入等。期间,因被告知系统维护,其就把36000元退了出来。到了2014年1月13日,其又把36000元钱入账,还是转到杜某甲的卡上。到2014年2月底,其觉得可能被骗了,其投入的10万元只剩26950元,其就把剩下的本金拿了出来。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11月12日,姚某打入杜某甲卡内人民币4.9万元,打入尉春海卡内人民币5.1万元。2014年1月13日,姚某转账至杜某甲卡内人民币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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