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越刑初字第362号(6)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经张某甲介绍,到绍兴云冠公司PGFX炒股平台开户,其先入金1万元,通过张某甲发给其的网站和账户、密码,其就可以登录平台炒股了,没过几天,其就亏得差不多了,张某甲说他帮其操作几天,并给其账户入了2万元的本金。几天后,张某甲让其自己操作,并将给其入金的2万元本金退金了。后其又入金了8千元。2014年4月份,张某甲说这个平台不做了,当时其还剩7300多元,他们就把这笔钱退给了其。炒股过程中其发现有时候会有看好的股票买不进的情况。
1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经张某甲介绍,其到绍兴云冠公司代理的高灵资本股票交易平台投资炒股。其将3万元打到公司老板杜某甲的银行帐号,以10倍的比例放大资金。大概一个月后,其资金只剩1000多元了,就把剩下的钱出金了。其炒股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一些好的股票没有办法买入的情况。
18、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经绍兴云冠公司一个女员工介绍,其开始在绍兴云冠公司的炒股平台上炒股。其先入金1万元,从其银行卡划账到杜某甲的银行卡上,大概过了一个月,其就亏得只剩900元不到一点,其就没去管了。炒股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看好的股票买不进的情况。
19、证人魏某甲的证言及相关手续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0月28日,因一个姓张的销售人员介绍,其开始在绍兴云冠公司的高灵T+0股票交易平台上炒股。后其按照张某甲所说,将5万元从其银行卡划到杜某甲的银行卡上,过了一个月,其亏得只剩几千元了。2013年12月5日,其又向小张提供的一个账号转入2.5万元,又亏得只剩几千元了。2013年12月23日,其又入金3万元,由绍兴云冠公司的人帮其操作,赚了1万元左右。后其自己操作了一段时间,又亏得只剩1.5万元左右的本金。后张某甲他们往其账户上打了3万元本金,由他们操作。到2014年三四月份,他们投入的3万元本金也亏掉了,张某甲说这个平台不做了,其就把还剩的1.5万元左右本金投到了他们公司的另外一个艺术品投资项目。同时,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0月28日,魏某甲银行卡打款5万元到杜某甲账号;2013年12月5日,打款2.5万元到杜某甲账号;2013年12月23日,打款3万元到杜某甲账号。
20、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经杜某甲介绍,其开始在绍兴云冠公司代理的高灵资本T+0股票交易平台上炒股。其按杜某甲的要求往他的农业银行卡上打了1万元,之后又陆陆续续入了几次金,一共是6万元。其记得就有一次是直接给杜某甲现金,其他几次都是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到他的银行卡上的。年前其出过一次金,是4万元。到2014年4月,杜某甲说那个平台不做了,当时其帐户还有8千元不到一点的本金,其就退了出来。
2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经杜某甲介绍,开始在杜代理的T+0股票交易平台上炒股。其于11月底将2万元现金交给杜某甲,一个月左右其就亏得只剩几十元本金了,其就不做了。一直以来就有些热门的、涨势好的股票想买买不进的情况。
2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6日,其经杜某甲介绍,在杜的投资公司炒股。其先在自己的银行里存了1万元,并把卡和密码交给了杜某甲,一个月左右就亏完了,杜某甲就往其帐户里充了5000元的本金。到2014年4月,其又打电话向杜某甲要钱,因其帐户还剩5600多元的本金,其中5000元是他给其充的,所以他把600元钱退给其了。
23、证人诸某的证言及相关手续材料,证实:因其外甥俞淼炯在绍兴云冠公司工作过,杜某甲极力推荐他们的炒股平台,其就于2013年11月1日在该平台上开了户。其投资了4万元,其外甥投资了1万元,都存到了他们提供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最后其账户里还剩下18600元,绍兴云冠公司的张某甲打电话说这个平台不做了,其外甥直接去公司通过现金取回。
24、证人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经杜某甲介绍,其开始在杜某甲那里投资做股票,其打给杜某甲5万元,2014年开年以后,其需要用钱,杜某甲给了其4万元。
25、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七八月,其经杜某甲介绍,开始在绍兴云冠公司T+0股票交易平台炒股。其一共入金5万元,打到杜某甲账户,直到2014年二三月份的时候,张某甲说平台不能做了,当时其还剩2千多元本金,最后杜某甲退给了其1800元。
26、证人劳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经张某甲联系,其开始在绍兴云冠公司代理的高灵资本T+0股票交易平台炒股。其先向张某甲提供的杜某甲的账户打了2万元,十几天后只剩8千元本金了。2014年1月中下旬,其又向张某甲提供的听说是杜某甲弟弟的银行卡打了3万元,很快其账户内余额又不足2千元本金。后其重新开了别的账户,又入金过几次。
27、证人马某乙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经杜某甲介绍,其在高灵资本的网站做股票T+0。其入金共计7万元,分三次打钱给杜某甲的农行账户。最后其账户只剩2.6万多元的本金,杜某甲退给了其2.6万元。同时,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0月22日,马某乙转入杜某甲账户3万元;2013年11月29日,转入杜某甲账户2万元;2014年1月23日转入杜某甲账户2万元。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