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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961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2003年7月28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峰、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以公司扩大经营为由,以年息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徐某、盛某等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42.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变更指控,认为被告人秦某在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以公司扩大经营为由,以年息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徐某、盛某等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42.5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10月5日至2013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先后6次向徐某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9万元。
2、2010年3月8日,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向盛某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
3、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先后5次向黄某甲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9万元。
4、2011年2月3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先后3次向黄某乙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5.5万元。
5、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先后2次向陈某甲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万元。
6、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先后3次向黄某丙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67万元。
7、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向赵某吸收存款人民币7万元。
8、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8日,被告人秦某以年息10%的利率先后2次向黄某丁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秦某已归还本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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