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越刑初字第61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妍玲,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存在而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永、代理审判员徐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何妍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越城区中兴路蓝色沸点KTV驶往快阁苑小区。3时52分许,沿鉴湖前街由东往西行驶至鉴湖前街庵弄口地方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鉴湖前街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何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死亡。经血样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50mg/ml。根据绍越公交认字2015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乙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何某驾车逃回快阁苑家中后又返回现场并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后在案发现场被带至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辩解称案发时其有撞到东西的感觉,但从汽车后视镜看不到什么,其不确定是不是撞到了人,心里很慌就回家了。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明显不当。被害人横过机动车道侵犯被告路权,应与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被告人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3、如法庭审理后仍认为被告人何某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理论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已被作为定罪情节后,就不能再被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4、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越城区中兴路蓝色沸点KTV驶往快阁苑小区。3时52分许,沿鉴湖前街由东往西行驶至鉴湖前街庵弄口地方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鉴湖前街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何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快阁苑家中后又返回现场并电话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警察带至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死亡。经血样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50mg/ml。根据绍越公交认字2015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乙无事故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黄某乙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黄某乙家属与被告人何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被告人何某家属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98000元。被害人黄某乙家属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黄某乙生前居住在鉴湖前街83号。平时晚上6点左右睡,凌晨3点多起床烧水、吃早饭,后到马路对面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其于2015年2月22日早上4点30分许得知其父亲被车撞了。
2、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2日凌晨,其和何某等几个朋友在中兴路东街口的蓝色沸点KTV唱歌,到3点半左右散场。何某大概喝了2瓶左右的小支装的雪花牌啤酒,散场后他独自开车离开了。
3、证人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何某的妻子。2015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何某回家后立刻叫醒其,说他刚刚开车在鉴湖前街撞了个东西,不确定是个人,后他开车走了,让其起来和他回去看看。后其和何某就驾车回到鉴湖前街,看见地上有一顶帽子和一只鞋子,其说肯定是撞到人了,何某就立刻报警了。后警察赶到,何某就告诉警察是他开的车,后被警察带走了。何某驾驶的是号牌为浙D×××××的丰田牌小型客车,该车登记在何某的姐夫吴某名下,但实际是何某的车。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