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越刑初字第1282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聋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指定辩护人尹薇,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王俪芳。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之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峰、被告人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尹薇、翻译人王俪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21时许,在绍兴市外荡水域禁渔期内,被告人蒋某携带电捕鱼工具一套,划船到属于绍兴市外荡水域的越城区陶堰镇泾口村旗滨玻璃厂后面至白塔大桥东面之间的河中,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同日,被告人蒋某在作案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后被警察传唤至公安机关。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
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携带电捕鱼工具一套,划船到绍兴市高新区陶堰镇泾口村旗滨玻璃厂后面至白塔大桥东面之间的河中,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同日22时许,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陶堰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将在上述地点作案的被告人蒋某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电鱼工具竹兜1根、电线1根、电瓶开关1个被查扣。
同时查明,涉案被告人被查获时所处的绍兴市高新区陶堰镇泾口村旗滨玻璃厂附近运河水域为绍兴市外荡水域。2015年3月30日,绍兴市农业局在报刊登向社会公众发布《绍兴市2015年禁渔期通告》,确定“禁渔范围:绍兴市外荡水域;禁渔时间:4月1日至5月31日。”
另查明,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蒋某因赌博被原绍兴县公安局陶堰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退缴赌资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钱某、陶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是绍兴市陶堰镇泾口村旗滨玻璃厂后面河里的承包渔场的,上述时间其二人在承包的渔场内巡夜时看到有人在电捕鱼,于是上去制止。期间与对方拉扯起来,对方的船翻掉了,捕鱼的东西也掉到了水里。对方抓了大概三四斤鲳鱼等小鱼,工具有电瓶、电线、竹兜等。
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绍兴市外荡禁渔期通告,绍兴市渔政处证明,证实:绍兴市高新区陶堰镇泾口村旗滨玻璃厂附近运河水域为绍兴市外荡水域,绍兴市区已对该水域确定的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并已由绍兴市农业局在报刊登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涉案被告人的捕鱼工具的扣押情况。
4、照片,证实:被告人蒋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蒋某系听力残疾人员的事实。
6、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蒋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情况。
8、被告人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以上证据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系聋人犯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蒋某系聋人犯罪、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竹兜1根、电线1根、电瓶开关1个(均暂存于陶堰派出所),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