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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1111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未缴纳),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陈某、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陈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陈某、董某伙同黄学果(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滨海大酒店”建筑工地一楼仓库内,窃得手推双轮车1辆、电缆线若干。
2、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陈某、董某伙同黄学果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滨海小区,爬窗进入该小区杨建清开设的供销超市内,窃得中华牌(硬壳)香烟5包、利群牌(软长嘴)香烟5包、利群牌(长嘴)香烟5包、利群牌(老版)香烟5包、黄鹤楼牌(软蓝)香烟5包、南京牌(特醇)香烟6包、白沙牌(硬红和)香烟4包。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669.20元。
3、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陈某、董某伙同黄学礼(另案处理)、黄学果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农贸菜场停车棚,拉车门进入刘伟军停在该处的面包车内,窃得现金20余元。
4、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陈某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前进闸村,拉车门进入黄惠宾停放在该村河边桥头的教练车内,窃得HTC-M8手机1部、中华牌(软壳)香烟1包、手电筒1个。经鉴定,被盗中华牌(软壳)香烟价值55元,HTC-M8手机价值1800元。
5、2014年12月底,被告人董某、余某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新围村384号门口,拉车门进入高伟明停放在该处的面包车内,窃得现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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