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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110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居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春燕,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傅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单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继续监视居住于居住地,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傅某、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新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傅某、单某及辩护人钱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陈某乙、周某、傅某、单某等人因对失业补助金额不满,在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柯海公路与镜海大道交叉口,以站人墙、摆放电瓶车的方式拦堵马路,造成交通阻塞。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巡特警大队民警出警至现场,疏导交通并劝导拦堵马路人员,在劝导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传唤相关人员。被告人周某为抗拒传唤,推搡、甩打民警;被告人陈某乙拉扯、推打民警,并采用拉扯的方式抗拒传唤;被告人沈某用拳击打民警章礼彬;被告人陈某甲推搡、拉扯民警以阻拦民警传唤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傅某、单某为阻拦民警传唤他人,推搡、拉扯民警。经鉴定,章礼彬因外伤致右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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