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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724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经事先电话联系,指使被告人童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聚鑫商务宾馆”门口,将重约0.5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
2、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童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98宾馆”809房间内,将重约0.60克的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2015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童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聚鑫商务宾馆”209房间内,将重约0.60克的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4、2015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江花园北大门门口,将重约0.40克的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
5、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童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江花园17幢502室内,欲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彭某某、陶某某,后因价钱原因未交易。
2015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童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聚贤花园37幢附近,将1小包毒品可疑物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2克。当日晚上,民警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江花园17幢502室内将被告人邓某抓获,次日民警在该处楼下草地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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