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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1004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胡春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被告人钟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龚某、李某、陈某、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龚某、李某、陈某、钟某及辩护人胡春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龚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金庄村被告人龚某经营的“佳乐超市”内摆放豹牌游戏机1台供人赌博,并约定由被告人龚某负责日常管理,获利平均分配。至2015年5月3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民警当场查获涉案游戏机1台及机内赃款89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2、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李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黄贤村贤家庄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好再来川香火锅店”内摆放超级女郎牌游戏机1台供人赌博,并约定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日常管理,获利平均分配。至2015年5月3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民警当场查获涉案游戏机1台及机内赃款112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3、2015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陈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调山村被告人陈某经营的面馆内摆放性感宝贝牌游戏机1台供人赌博,并约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日常管理,获利平均分配。至2015年5月3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共计非法获利6000余元。民警当场查获涉案游戏机1台及机内赃款482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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