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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938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海娟,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陆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漏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庞佳轶,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王某、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漏某、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王某、漏某、韩某及辩护人胡海娟、陆群、庞佳轶、喻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与张松英达成口头购销合同,采用支付小额定金的方式,骗得张松英60支90*88全棉棉布109948.60米,被告人黄某仅支付货款1444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黄某的指示负责联系仓库、买家和筹措货款。被告人漏某在明知上述棉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涉案布匹介绍销售给被告人韩某,被告人韩某在明知上述棉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棉布合计价值516758.40元,被告人黄某、王某实际骗得棉布合计价值372358.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漏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事实。被告人韩某主动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主要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了白色“IPHONE6”手机1部、身份证1张(尾号为290830)、证劵交易卡1张(财通证劵有限公司)、银行信用卡3张(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在被告人韩某处扣押了现金132000元,在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现金3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向本院退缴了现金80000元、被告人韩某向本院退缴了现金120000元、被告人漏某向本院退缴了现金3735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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