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刑初字第938号(2)
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移送来院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连同被告人王某、漏某、韩某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合计三十七万二千三百五十八元四角,退赔给张松英;移送来院的白色IPHONE6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证券交易卡一张,发还给被告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金娅
代理审判员 陈 立
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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