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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63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曾因赌博于2005年5月31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赵金法,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5年6月1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06年12月15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再次被监视居住在住所地。
辩护人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居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5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丁士聚,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柯某、李某乙、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柯某、李某乙、沈某及辩护人赵金法、竺旦颖、李卫、金华、丁士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柯某、李某乙、沈某经事先商量,决定采用诈赌方式赚钱。同月25日晚上,在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被告人李某甲住所内,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组织詹某、夏某以“牛牛”的方式赌博,由被告人李某甲坐庄洗牌时“做牌”实施诈赌,被告人张某、柯某一同配合“做牌”,被告人李某乙、沈某分别抽头、放资共同配合,从詹某、夏某处骗得现金10300元和欠款139600元。当晚詹某、夏某离开时,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分别给了詹某、夏某每人500元作为“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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