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柯刑初字第1001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罗二)、段某、罗某、李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栋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罗二)、段某、罗某、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左右,被告人罗某(罗二)、段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围村一虾塘旁的平房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工具,以“掷骰子”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罗某望风、抽头,被告人李某开车接送赌博人员,至2015年4月16日被当场查获,期间共抽头获利15000余元。2015年4月12日至同月16日,被告人张某受雇佣到该赌博场所望风,期间共抽头获利1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分得现金12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现金156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现金3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上述被告人时,从被告人罗某(罗二)处扣押了现金6100元、对讲机1只、碗1只、骰子5颗,从被告人罗某处扣押了现金2242元及三星牌手机1只,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了现金1390元,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了现金1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罗二)、段某、罗某、李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详单,马应兰、余海芳、孙全福、阮兴法、段良斌、李国庆、王建军、方来根、唐生朝、杨国平、娄文定、钱云早、赵云燕的证言,检查笔录,罗某(罗二)、段某、罗某、李某、张某、段良斌、余海芳、马应兰、李国庆、王建军、阮兴法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