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柯刑初字第943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被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陈某、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
1、2015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南门口,将1小包毒品可疑物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金某某。经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9082克。
2、2015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南门口,将2小包毒品可疑物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金某某。经鉴定,该2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0.8571克。
3、2015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南门口,将5小包毒品可疑物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金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还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5小包。经鉴定,该5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3582克。
综上,被告人何某出售毒品3次,合计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1235克。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2名。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郝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人家9-903号其租房内,容留被告人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