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刑初字第102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劳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25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8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7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祝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陶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及辩护人周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劳某分别伙同陆某、王某等人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由被告人陆某、王某等人经营的小吃店、网吧等场所内摆放游戏机,供社会人员赌博,并约定非法获利五五分成,总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3,49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劳某、陆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被告人陆某经营的“沙县小吃店”内,摆放无牌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16,3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2、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劳某、王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被告人王某经营的网吧内,摆放“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8,5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3、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劳某、祝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被告人祝某经营的“明兴副食品店”内,摆放“狼Ⅱ”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8,2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4、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劳某、陶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被告人陶某经营的浴室内,摆放“火蝴蝶”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8,0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5、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劳某、赵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被告人赵某经营的“开水浴室”内,摆放“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8,0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6、2015年3月份,被告人劳某伙同何生祥(另行处理)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何生祥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摆放“快乐福娃Ⅱ代”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4,490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时,分别扣押了被告人劳某摆放在被告人陆某店内的无牌游戏机1台及机内赌博获利款402元、被告人王某店内的“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及机内赌博获利款654元、被告人祝某店内的“狼Ⅱ”游戏机1台及机内赌博获利款287元、被告人陶某店内的“火蝴蝶”游戏机1台及机内赌博获利款91元、被告人赵某店内的“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及机内赌博获利款81元、何生祥店内的“快乐福娃Ⅱ代”游戏机1台及机内赌博获利款181元,共计赌博获利款1,696元及游戏机6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某、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赌博机照片,记账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杨书丽、郑齐阳、周伟、姚军良、张爱兰、肖千里、陶素平、何生祥、屠昌军、劳永潮的证言,(2015)第061-066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杨书丽、张爱兰、肖千里、劳某、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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