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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102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劳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25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8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7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祝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陶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陆某、王某、祝某、陶某、赵某及辩护人周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劳某分别伙同陆某、王某等人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由被告人陆某、王某等人经营的小吃店、网吧等场所内摆放游戏机,供社会人员赌博,并约定非法获利五五分成,总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3,49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劳某、陆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被告人陆某经营的“沙县小吃店”内,摆放无牌游戏机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至2015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16,3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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