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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98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詹凤江、韦小露(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金鑫化纤厂附近,采用撬开油箱盖、油泵抽油的方法,窃得张其才停在该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5升,祖卫星停在该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5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单价为5.59元/升。
2、2015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詹凤江、韦小露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村威灵印染厂附近,采用撬开油箱盖、油泵抽油的方法,窃得石榴柱停在该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5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单价为5.59元/升。
3、2015年4月9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伙同詹凤江、韦小露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电力设备厂附近,采用撬开油箱盖、油泵抽油的方法,窃得张明明停在该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单价为5.59元/升。
4、2015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詹凤江、韦小露经事先商量,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政府附近,撬开朱立军停在该处的货车油箱盖,正欲用油泵盗取油箱内柴油时被巡逻队发现,未能得逞。
综上,被告人范某盗窃作案4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45.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其才、石榴柱、朱立军、张明明的陈述,詹凤江、陈立伟、方娟玉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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