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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903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丁彪、陈宇(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闸村、新二村,使用钢管、砍刀等工具,无故进入沿路店面、摊位进行打砸。倪小勇经营的照相馆、张洪莲经营的“世纪华联超市”、胡阿大经营的副食品店、沈春香经营的“供销便利店”、刘臣经营的大排档、王小燕经营的饭店、鲁约峰经营的夜宵摊内共计8台老虎机被砸毁,价值2660元。段良友经营的棋牌室内6台自动麻将机、1台饮水机及玻璃门等物品被砸毁,价值6399.63元。马兹华经营的麻将馆内4台自动麻将机被砸毁,价值4185元,期间马兹华遭到殴打。
另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至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案发后,丁彪的亲属已妥善处理了涉案损害赔偿问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病历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段良斌、刘福林、李雪祥、陈全宏、李夏伶、傅国杨、蒋继华、陈宇、丁彪、谢东、柴广、金江飞等人的证言,马兹华、段良友、倪小勇、张洪莲、胡阿大、沈春香、刘臣、王小燕、鲁约峰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丁彪、陈宇、谢东、柴广、段良斌、金江飞、马兹华、段良友、李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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