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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1014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梦迪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方某甲系诸暨市方某乙气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方某甲明知员工余某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仍指派余某修理、拆解堆放在公司场内的废气丙烷钢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甲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甲系诸暨市方某乙气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方某甲明知员工余某无从事气瓶修理、焊接、挖补、拆解的资格证,仍指派余某去修理、拆解堆放在公司场内的废气丙烷钢瓶。当日16时11分许,余某维修、拆解丙烷钢瓶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得到经济赔偿。被告人方某甲能配合调查,并于2015年6月4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人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人口信息,诸暨市人民医院急诊入院评估表,抢救护理记录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火花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证人方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甲系自首,且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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