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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886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发现被告人张某新的犯罪事实,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追诉(2015)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辉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其曾经注册的一个微信号上虚拟其系一名空少,并在此微信号上发布可以低价代购苹果6代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霍某在与被告人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此信以为真,并转发该虚假消息。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18日骗取霍某同事即被害人王某、黄某、周某代购苹果手机的定金各1000元,于同年4月21日骗取被害人霍某代购苹果手机的全款7500元,共计人民币1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霍某、王某、黄某、周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刘某、曾某的证言、聊天记录及汇款照片、水立方充卡记录及卡内记录、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指控: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微信号发布可以低价代购苹果6代手机的虚假消息,被告人石某、董某在与被告人张某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此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骗取被害人石某代购苹果手机的定金1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骗取被害人董某代购苹果手机的定金12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家属已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00元,并取得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董某的陈述、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又发现有遗漏的诈骗行为,应当一并审理。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涨潮雷在因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大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灵锋
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
人民陪审员  石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学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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